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敏强,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路**号**座前同事饶某某的住处外,欲与饶某某面谈未果后为发泄怒气,遂对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路**号**座楼下小汽车(宝马牌BMW7200Q1-3201i)进行踢打,又连续举起一辆共享单车三次砸向该车,致使该车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天窗盖板玻璃破碎、前保险杠格栅破碎、左后尾灯破裂,车前盖板、车顶、前两侧翼子板、两侧车身多处凹陷,车内前挡风玻璃后面的后视镜支架及雨量传感器损坏等多处被毁坏。随后,被告人何某某被现场抓获。
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损失价格为84756元。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饶某某维修费72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座**,联系电话1372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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