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园**栋**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老乡家园附近A区福安路90号门前时,看见地上摆放着一个儿童充气城堡无人看管,用身上携带的火机点燃焚烧该儿童充气城堡等物品逃离现场。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烧毁的儿童充气城堡等物品价格为15810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松
检察官助理:谭丽颖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及现场视频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