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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52********,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交通局退休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经补查,于同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张华楼村被害人王某某正常经营的奶牛场处,以奶牛场租赁合同已到期和场内奶牛粪便污染他人坟地为由,使用租赁的铲车将牛舍的一角、渣池、大门任意损毁,严重影响了王某某奶牛场的正常经营,经估价被破坏的物品价值共计5840元。因牛舍一角被推倒,漏电保护器被毁坏,导致同年8月14日6时许,该奶牛场发生漏电事故,养牛户王某某的17头奶牛被电死。

2018年12月9日,何某某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分局大观园派出所抓获,并于同日被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奶牛被电死现场照片;

(5)奶牛场被损坏区域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损坏物品销售凭证;

(6)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收条;

(7)坟主李某某出具的告知书;

(8)王某某奶牛场的准运证明、许可证、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9)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10)年龄证明;

2.证人李某朋、邱某福、王某品、贾某岭、芦某花、任某牛、李某培、崔某峰、王某勇、魏某伟、王某堂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

5.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红兵

          王  芳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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