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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号,四川省三台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和6日,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的QQ上发送朱的裸照,又将朱某某母亲的微信资料发送到朱的QQ上。同年7月8日,朱某某添加了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进行联系,问何某某要怎样解决裸照的事情,何某某告知朱某某想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朱某某的拒绝。朱某某问被告人何某某怎样才能删除自己的裸照,何某某遂提出要朱某某给一万元人民币才能将裸照删除,朱某某迫无奈只好答应何某某的要求,后双方约定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园**河堤人字水闸路段交钱。8日下午17时许,朱某某凑到一万元人民币后赶往上述地点,这时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已在此等候。朱某某在汽车驾驶位处把一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刚收到款时就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民警人赃并获。

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人民币一万元发还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人民币、手提电话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峰

助理检察员: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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