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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广西隆安县人,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罪,经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隆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广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始在隆安县古潭乡敢砌山采石场开展爆破作业,致使碎石落到山脚下何某甲承包管理的田地里,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某甲以采石场爆破作业致使碎石掉落到其承包的田地里,影响其耕种为由,要求敢砌山石场以高价格全部承包其经营的10亩田地,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何某甲为迫使敢砌山石场高价承包其田地,多次破坏石场经营活动,具体如下:

2018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2的小型货车到敢砌山石场山脚下停放在道路中间,致使石场内的运输车辆无法通行,至次日凌晨,何某甲才将货车开走。2018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再次驾驶桂A****2的小型货车到敢砌山石场山脚下停放在道路中间,致使石场内的运输车辆无法通行,至次日中午12时许,何某甲才将货车开走。2018年12月4日16时许,何某甲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到敢砌山石场内停放堵路,致使石场的车辆无法通行,至当日22时许,何某甲才驾驶电动车离开石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协议书、土地租金清单、合同书、租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莫某某、周某某、马某戊、黄某某、马某己、邓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科桂司法鉴中心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7、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甲由于其个人目的,多次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6-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志诚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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