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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7********,聋哑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4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16日释放;曾因盗窃,于2004年5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7日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当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米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米某某、以及何某某的辩护人陈某甲律师、宋某某的辩护人陈某乙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9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31日、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分别欠米某某、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30000元。2018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以还钱给米某某、孙某某为由,将米某某、孙某某骗至东台市九天宾馆,并事先召集了宋某某、姜某某、夏某某等人。当晚8时许,米某某、孙某某等人到九天宾馆309房间时,何某某指使宋某某向米某某要钱,以实施暴力相威胁逼米某某写欠条。宋某某先拿走米某某的手机,让孙某某代写16万元的欠条,由米某某照抄,米某某不同意,宋某某便对米某某拳打脚踢,打米某某耳光,用甩棍威胁米某某,米某某被迫照抄了欠条,宋某某强行抓住米某某手在欠条上捺印。为向米某某要钱,何某某、宋某某、姜某某、夏某某、吕某某等人一起看守米某某,直至23时许因得知有人报警加之要不到钱,才让米某某离开现场。

后宋某某因听说该案案发,将手机、欠条寄给何某某女友李某某,让李某某归还给米某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12元;米某某口腔粘膜多处破损及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其中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米某某被打伤的伤情照片;

2.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被害人米某某、证人孙某某的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共同敲诈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军

检察员:丁莉莉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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