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述明,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与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黄荆村一、三、六组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流转土地用于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合同签订后,陈某某按照约定向三个村民小组支付了流转费。
2016年3月,陈某某在流转的黄荆村一组土地上修建道路,在“崇菓寺”原址上修建“大脚寺”,并申办相关建设手续。杨某甲(已判)以“土地转包价格过低”、“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等理由,伙同杨延初(已判)、杨延九(已病亡)等人,采取阻断道路、阻拦施工等手段,拦停施工作业。陈某某为减少停工损失,被迫与杨某甲等人谈判。被告人何某某受杨某甲邀约,参与谈判。杨某甲、何某某等人提出九人名单,要求陈某某按每人每年8000元,共计72000元进行“土地赔偿”,否则将继续阻拦施工。陈某某为使施工顺利进行,被迫同意。2016年3月24日陈某某向杨某甲的邮政储蓄卡转账82000元(含额外支付给杨某甲的10000元)。何某某分得8000元。
2016年8月,在“大脚寺”重建施工过程中,何某某等人又以建设不合法为由,再次与陈某某谈判,陈某某被迫同意支付何某某等人每人一万元,共计4万元的“赔偿款”。2016年8月21日,陈某某支付杨某甲40000元。何某某分得10000元。
2017年3月,何某某等人以每人每年8000元补偿金到期应支付为由,通过电话催告、阻拦施工等方式,要求陈某某履“约”。扬言不兑现补偿就砸烂佛像。陈某某无力支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还违法所得18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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