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中担”,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社**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社**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社**村,2019年某某非法采矿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逮捕。
被告人何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社**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某、何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胡某某、何某丁四人在广宁县**聚餐后,由被告人何某丁驾驶何某乙的粤EJQ****小轿车去到广宁县**镇**居委会*沙场,并将小轿车停放在沙场门口的路边处。沙场的工作人员发现该情况,出来规劝要求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胡某某、何某丁将车挪开,不要妨碍沙场车辆出入。商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扬言“沙场开工造成噪音影响村民休息,要求沙场给五万元,如果不给钱就用车辆堵塞沙场门口,不让运沙车辆出去”。在听见沙场工作人员质疑为何某戊五万元后,被告人胡某某更直接倒车,在何某甲、何某丁的引导下,将小轿车开到沙场门口处停下,令运输货车不能进出沙场。之后四人就一起离开现场。
因沙场方及时报警处理,被告人敲诈勒索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某、何某丁以堵塞门口,胁迫停止经营的方式,向沙场经营方索取五万元,因沙场方及时报警处理而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忠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其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村;被告人何某丁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其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4个),散件若干,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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