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3********,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中旬,李某某(已判决)与他人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合伙租用马某某、黄某某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伏廖村伏廖屯“岩白阿”(地名)山脚下的土地擅自建设废旧轮胎炼油加工厂,雇佣被告人何某某在炼油厂内负责修路、平整土地以及管理工人。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渣堆放在未进行防雨、防渗的空地上,将存油罐底部的焦油状废泥渣排放到未进行防雨、防渗的沉渣池。经过磅称量,在现场查获的炼油裂解废渣共78.6吨,经测量,废旧轮胎炼油厂内产生的焦油废油泥渣达到3.255立方米,经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废渣及焦油状废油泥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列举的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渗井、渗坑的形式非法排放废渣及焦油状废油泥渣,经认定废渣及焦油状废油泥渣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列举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卷、《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