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三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河南省睢县,现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0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起,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环保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的废品收购站内从事废品收购业务。2019年1月起,被告人何某甲在该废品收购站内从事废胶水桶、废机油桶破碎业务,并将上述物品打包堆积在场地上待售。2019年2月27日至3月1日,莆田市荔城区环保局对该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废物共计14.35吨。其中,废胶水桶、废机油桶及其破碎物品系危险废物,共计6.14吨。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甲经书面传唤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同年7月17日,上述6.14吨危险废物及1台破碎机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某某废品收购站检测报告》;5.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采样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1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舟
检察官助理:林 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卷宗4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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