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部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女儿家喝酒后,无证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部县城至河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河东镇下乡火锅店门口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9ml/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过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何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蒲倪竹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1910****、133882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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