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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34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向某某片85号之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甲在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向某某片85号的住家中开设一麻将赌场,摆设两台麻将桌,招引聚集周围群众进行赌博,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至2019年2月19日,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参与麻将赌博人员何某丙、曾某某、何某丁、何某戊被现场抓获,现场被查获赌具麻将牌1副。

2019年8月10日15时,被告人何某甲到普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何某己曾某某、何某丁、何某丙生的证言;4.现场照片;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开设一麻将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牟取非法收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2019年11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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