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鸿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鸿伙同陈某甲武、陈某乙雄(均已判决)、“陈某甲彬”(身份未明,在逃),于2014年3月4日6时某某,携带一把手电电击棒、一把塑料枪,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G324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村“新潮江春酒店”附近路段,采用持塑料枪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代新旺的一辆天马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破案后,赃物手机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1辆、赃物手机1部扣押、提取、发还清单;2.现场相片、作案工具、赃物相片、机动车行驶证、手机发票单;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4.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5.被害人代新旺的陈述;6.同案人陈某甲武、陈某乙雄的供述;7.被告人何某甲鸿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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