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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房**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朋友邓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本市武陵区***酒吧,在酒吧大门口处因与赵某某轻微擦碰导致纠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何某某和邓某某、张某某等人与赵某某、苏某某、阮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沈某某看见苏某某等人吃亏了,跑到酒吧旁边的过道,拿起一根铁架子冲到酒吧大门口朝何某某肩部砸去。何某某被砸后反身夺过沈某某拿的铁架子,追赶沈某某至酒吧旁边的过道,不顾酒吧安保人员的劝阻,拿着铁架子对着沈某某的头部砸了两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何某某等人带至府坪派出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某某右侧耳廓、耳屏前及耳后乳突处挫裂伤,创长累计达7.5厘米,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现场视频截图;②户籍资料、抓获材料、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武刑初字第006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③证人张某某、邓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阮某某、苏某某、葛某某的证言;④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⑤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广德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857号;⑦辨认笔录;⑧现场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沈某某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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