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何开勇,曾用名何会彦,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543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米**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4年、1996年被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冒用何某某身份于2016年2月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开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何开勇伙同他人在本区原**街道**路、原**街道**的渔网加工点、仓库等地先后4次实施盗窃,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5548元。分述如下:
1、2010年1月1日晚,被告人何开勇伙同段某某(已判决)、加某某(另案处理)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北面围墙边,用钢筋钳剪断该公司电缆线,从中窃得规格为3*50+1*25电缆线56米(价值人民币4998元)。
2、201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开勇伙同段某某、曾某某(已判决)至****号李某某经营的渔网加工店,用钢筋钳剪断链条后进入店内,窃得深水渔网260顶(价值人民币27300元),之后销赃给王某某(已判决)。
3、201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何开勇伙同段某某、曾某某至**路**弄**号陈某甲经营的渔网加工点,爬墙进入院内,窃得锡坠500公斤(价值人民币8250元),之后销赃给王某某。
4、201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何开勇伙同段某某、曾某某及陈某乙(另案处理)驾车至**家具仓库,用钢筋钳剪掉链条锁后,进入周某某租用的废金属仓库窃得各类废旧铜制品3吨。后通过王某某联系何某某销赃,销赃所得人民币13.5万元,其中被告人何开勇非法获利3.8万余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何开勇在**省**监狱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开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开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开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琤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开勇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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