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集美区**镇**路**号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家园”生活超市内,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上述地点,盗走二瓶价值人民币58元的“劲牌”中国劲酒。
2.2020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上述地点,盗走一瓶价值人民币29元的“劲牌”中国劲酒。
3.2020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上述地点,盗走二瓶价值人民币58元的“劲牌”中国劲酒及三根价值人民币10.8元的“双汇”香肠。
4.2020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上述地点,盗走一瓶价值人民币27元的“劲牌”中国劲酒及三根价值人民币10.8元的“双汇”香肠。
5.2020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上述地点,盗走二瓶价值人民币54元的“劲牌”中国劲酒。
202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园”生活超市内被被害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劲牌”中国劲酒等4项认定标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何某某、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291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顺彬
检察官助理:苏旭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7.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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