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胜利小区一区4栋1单元501室的住处内,将一小袋疑似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人民币****。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某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一小袋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11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何某某所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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