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朵朵”,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单元**房。2015年8月31日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刘某(男,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后,称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人员“朵朵”。20时许,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何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克,约定价格290元/克。何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联系“钒钒”(在逃),以250元/克的价格向绰号“钒钒”的男子赊购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何某某拿到毒品后,到约定地点本市步行街百盛商场公交站台等候刘某前来交易毒品,22时许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阳楼派出所民警抓获。何某某携带的1包疑似毒品净重14.8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9]123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毒品交易过程系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进行,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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