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宿舍楼**楼**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0月9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毛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家园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5克给毛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80元;
2、同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园门口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克给毛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元;
3、同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加油站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6克给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五里牌**家属区**号被告人何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10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重,上述毒品净重5.59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详单、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岳公物鉴(理化)字[2019]217号鉴定文书、尿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毒品犯罪,属毒品再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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