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叫上被告人何某甲陪他一起去抓青蛙。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佩戴照明灯,携带网袋一起来到乐安县**乡**村***乡道旁“***”农田。何某某、何某甲通过头灯照射田里的青蛙,再用手抓的方式捕抓虎纹蛙。当天晚上何某某捕抓虎纹蛙10只,何某甲捕抓虎纹蛙1只。后该两名被告人被乐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现场查获。经过鉴定,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捕抓的 11只青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乐安县农业局移送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款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及照片;2、证人陈洪林、王建平、曾辉煌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昂兴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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