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于2015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林地“产上秧田公路上”山上砍伐云南松原木74株、滇油杉2株,将砍伐的林木拉运出售时被林业部门查获,将砍伐后的林地用于种植茯苓;于2016年2月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林地“大荒地”山上砍伐云南松原木17株,将砍伐后的林地用于种植茯苓;于2017年3月在**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林地“芭蕉箐”山上砍伐云南松原木29株,将砍伐后的林地用于种植茯苓。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三次滥伐林木数量共计为立木材积(蓄积)27.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太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2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