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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47********,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修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5月16日修水县林业局批准并核发了林木采伐证,该采伐证规定采伐杉木数量为立木蓄积2.86立方米。之后被告人何某某本人和雇请他人在“**”山场砍伐杉木。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的杉木折合活立木蓄积52.9998立方米,被告人何某某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共计滥伐林木50.13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前科证明、林权证、采伐证等;2.证人罗某某、何某某、詹某甲、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训才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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