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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龙泉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4.5万元承判本组集体“蛇形坞”40亩山场所有林木及毛竹。2016年11月15日,东至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计允许采伐面积1.99公顷(29.85亩),允许采伐蓄积102.30立方米。2016年11月至12月以及2017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雇请砍工将“蛇形坞”山场所有林木及毛竹全部砍光,并雇请农用三轮车外运销售。2018年7月4日,东至县林业局进行林业技术鉴定,认定何某某超范围采伐山场面积12.6亩,蓄积为17.2立方米。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接电话后主动到龙泉森林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其超范围采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邱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采伐林木蓄积达17.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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