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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了发展油茶种植产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四名砍工与其一起砍伐了**屯“**”(小地名)其家林地上的杂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33亩,立木蓄积59.07m³,被滥伐幼树9405株。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前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请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

 2020年9月11日

附 :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760****;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DVD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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