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村以30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一批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所购买的杨树进行采伐,后经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调查,现场共计被伐杨树149株,折合蓄积33.52立方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何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收条复印件、树权证明、调查报告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沈某某、齐某某、和某甲、杨某某、和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存  李记飞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