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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蒙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以2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乡**村委会**村张某甲家位于**村“大平地脚”的一片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何某某以900元的工价雇请黑哩马冲村张某甲、张某乙、闵某某将杉树砍伐。目前林地上遗留的杉树伐桩已全部萌发出杉树枝条。2020年2月18日,经红河红林司法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8.1立方米,材积58.4立方米。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98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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