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钦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种植在钦北区**镇**村委“**岭”的松树已经成材,并想将松树采伐并销售。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何某某在未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岭”的松树并将木材运出销售。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1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证砍伐自家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钦北区**镇**路**号,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857773****。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