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58********,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请本村的韦某某帮忙砍伐其种植在柳城县**镇**村**屯**岭上的松树。经广西南宁**公司对被砍伐的松树进行测量,被砍伐松树的蓄积量为17.7931立方米,出材量为12.1025立方米。

2020年3月16日,何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被砍伐松树的现场配合调查。2020年4月1日,何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柳城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国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