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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何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在盱眙县河桥镇蒋郢村阴牌组河桥水库旁购买的杨树,共计砍伐杨树72棵,材积共计27.199立方米。砍伐地点位于河桥林班728号和667号小班内,728号林班为用材林,667号小班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成

 检察官助理:王逸婷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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