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73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3月29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2月 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鲁山县**乡**村**山的栎木进行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栎树总棵数3648株,采伐总立木材积81.9497立方米。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到鲁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复印件)、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书证;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证人匡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汪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迎迎
2017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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