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洋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同日被依法留置,10月31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洋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1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洋县人,2003年5月至今在在洋县**镇**站、**管护站工作。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洋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11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两次退回洋县监察委补充调查,洋县监察委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滥用职权罪
2016年9月,在**镇从事木材生意的人员李某某假借金水镇石桥村村民尚某某、程某某、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6人名义,向时任**镇**站站长的被告人何某某提交林木砍伐申请,请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何某某违规受理该申请并进行采伐设计,在此期间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两条香烟和两只土鸡。2016年11月21日何某某将办好的六份林木采伐许可证(每份证采伐林木材积10方,共计采伐60方)交给李某某后,便不再对李某某实际采伐林木情况进行监管。后李某某在石桥村准备采伐林木时遭到当地村民阻挡,便违规改变采伐地点,在**镇**村采伐林木。为搞好和何某某的个人关系,李某某在2017年春节以拜年名义送给何某某现金2000元。
2017年1月3日,洋县林业局下发《洋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7年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的通知》(洋林发[2017]01号)文件,要求各镇办对辖区内2016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被告人何某某将该文件领回后不流转,不开展工作,不对2016年辖区内的林木采伐区域检查验收,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某违规异地伐木的情况,致使李某某在张坪村滥伐林木。2017年下半年,何某某在张坪村下乡时曾发现李某某滥伐林木,但碍于情面,仍不履行监管职责,不向镇政府和林业部门报告,不调查制止林业违法行为,放任李某某在张坪村继续滥伐林木。
2017年8月李某某假借张坪村村民王某某、庞某某、王某甲、邵某某等人名义向何某某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在此期间,为了能顺利办证,李某某送给何某某2000元现金,后何某某还向李某某索要一车柴火,并于2017年腊月期间收受李某某3000元现金,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李某某2000元现金。2018年3月何某某再次违规为李某某办理了4份林木采伐许可证(每份证采伐林木材积10方,合计40方)。张坪村生态护林员李某甲在巡查时发现李某某乱砍伐林木并报告给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仍然不对李某某实际砍伐林木情况进行监管和制止,也不给金水镇政府及林业相关部门报告,放任李某某滥伐林木。据查,李某某从2016年底至2018年4月期间,雇用伐木工在张坪村滥伐林木蓄积达394.5753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
2018年6月李某某因病住院后,何某某到医院给李某某退还之前收受的现金,并让李某某在4份虚假的责令停止乱砍滥伐通知书上签名,企图掩盖其收受李某某财物放任其滥伐林木、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事实。
2、玩忽职守罪
2016年、2017年、2018年,洋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金水镇管护站与被告人赵某某签订了森林管护合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该合同和协议书明确了赵某某的森林管护范围包括金水镇张坪村及其巡山查山的具体职责。但从2016年至2018年6月李某某在该镇张坪村滥伐林木期间,赵某某并未履行工作职责,不到所巡山管护的张坪村区域开展巡山巡查工作,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某某滥伐林木行为,致使李某某从2016年底至2018年4月在张坪村滥伐林木蓄积达394.5753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相关制度开展森林资源监管保护工作,违规受理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收受他人财物,不认真开展林木采伐监管监督,对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放任他人滥伐林木,致使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巡山巡查保护森林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娟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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