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任庐江县国家税务局**科科员,住庐江县庐城镇**路**号**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任原庐江县国家税务局**科税收管理员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所负责的庐江县锦尚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和庐江县徽宝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税收疏于管理,没有掌握该两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状况,致使该两公司向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3份,抵扣税款人民币1111305.34元,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2017年5月,该损失已被全部追缴。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查验报告表、抵扣证明、交代材料、归案经过、述职情况、户籍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何某甲、金某某、柯某某、潘某某、夏某某、何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琦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6636****。
2、卷宗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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