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7********,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为装修房子,前往雅江县**乡**村**使用油锯、斧头砍伐树木16棵,何某某将树木砍伐后,运至雅江县**乡**村的家中,并加工成板材(1800张)堆放于家中。公安机关查扣该批板材后,经鉴定涉案板材属川西高山松,实有方量为16.2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为67.5立方米。其砍伐地点林权性质经GPS点定位确认为国有林。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到雅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说明情况,同年8月28日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板材;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雅江县林草局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高山松,共计蓄积量67.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建林
2020年1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366****,保证人次某某,联系电话:1355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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