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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赤壁市**福利院198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贰仟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9 日和12 月13 日,被告人何某某分别到赤壁市**农场**水库“**屋场”和“**咀”两处山上,盗伐杉树18棵。被告人何某某将盗伐的林木销售获利1210元。经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采伐蓄积3.1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笔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林地状况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报告书;4.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1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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