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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城**座**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超市位于南京市的多家分店,趁无人之际,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牛奶、蜂蜜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超市夫子庙店窃得蜂蜜1罐,被该超市员工查获并处理;

2.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超市百家湖店窃得牛奶1瓶;

3.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超市湖南路店窃的牛奶1瓶;

4.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超市仙林店窃得牛奶1瓶;

5.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超市百家湖店窃得牛奶1瓶,再次被超市员工查获并移交警方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二、危险驾驶

2020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D8****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北市场红绿灯处,在车内沉睡,后被交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血。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扣经过、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二支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二支队调取的监控录像、行车轨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5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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