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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06年5月23日因盗窃、提供虚假证言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罚款1500元。2020年11月20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费城街道办事处**李某某的养蜂场,盗窃李某某养殖的“意大利蜜蜂”五箱,后经鉴定价值5415元。案发后该五箱蜜蜂已被追回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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