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601197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镇**村**屯**号,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村**工业区**庄旁的建筑工地寻找盗窃目标,期间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居住的集装箱板房里的桌面上放着一台手机。随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打开集装箱板房窗户,伸手将价值人民币3266元的黑色苹果手机偷走。2020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何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7月28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北流**村**号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4.价格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 肖 倩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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