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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0********,瑶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到榕江县**镇**坪木材加工厂,将厂内停放的一辆夹木材的工程车上的2个电瓶和车旁边的1把斧子盗走。

2.2020年4月4日晚上9时许,何某某窜到榕江县**镇**村老街桥头韦某某家,将其家楼下的一只白色母鸡、十余个鸡蛋等物品盗走。

3.2020年4月18日晚上10时,何某某窜到榕江县**镇**村第**组甘某某家,将其家旁边柴堆上的两只黑色母鸡、十余个鸡蛋等物品盗走。

4.2020年4月19日晚上9时许,何某某窜到榕江县**镇**村第**组李某某家,将其关在老屋简易鸡圈内的一只母斗鸡以及四十余小斗鸡盗走。同月21日晚上9时许,何某某再次窜到李某某家,将关在老屋简易鸡圈内一只母鸡、十个鸡蛋、十几个小鸡崽盗走。

2020年4月25日,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将何某某传唤至榕江县公安局**派出所调查,何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从何某某家中扣押其盗窃尚存的4只母鸡,21只鸡仔,19个鸡蛋。

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只母鸡,21只鸡仔,19个鸡蛋价值2651元,被盗的2个电瓶、1把斧子价值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接到公安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榕江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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