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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梁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2月3日在梁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内实施盗窃,共盗窃十字扣件909个、直接扣件181个、顶托107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梁河县社区戒毒康复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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