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2月9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宫**层**室内,分别窃取被害人田某某(男,21岁,黑龙江省人)手包一个、钱包一个、戒指一个(共价值人民币1650元)及银行卡等,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男,21岁,黑龙江省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两块(共价值人民币4780元)。
被告人何某某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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