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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曾五次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1月22日、2007年5月29日、2010年1月31日、2011年12月20日、2013年10月26日被行政处罚。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6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八次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7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位于南靖县**镇**村**号的郑某某家中卧室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位于南靖县**镇**村楼**号的吴某甲家中卧室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位于南靖县**镇**村**楼**号吴某乙家中房间内实施盗窃,盗窃到370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位于南靖县**镇**村**号李炎成家中,盗走一楼卧室内柜子里现金人民币130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入室盗窃四起,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证明、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高松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__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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