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月2日、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到本市同安区、集美区,以麻醉针射击的方式盗窃他人饲养的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8日1时许,何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同安区西塘沟墘里40号附近,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童某某饲养的一条黑色狼狗。
2.2019年9月17日1时许,何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同安区瑶头新井里305-101号附近,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叶某某一条卡其色宠物犬。
3.2019年9月17日2时许,何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同安区西塘埔尾里191号附近,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一条白棕杂色柴犬狗。
4.2019年9月18日1时许,何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前墩社75号附近,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一条黑色杂交狗。
5.2019年9月18日2时许,何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集美区灌口镇李林村溪南社408号附近,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罗某某饲养的一条金毛犬。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神鹰”牌摩托车一辆、麻醉针等物证;
2.被害人童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5.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6.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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