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打渔陈镇**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打渔陈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何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二: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两次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何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三: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何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四:2020年4月底,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五:2020年5月初,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何某某家中,盗走现金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六:2020年5月初,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七: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八: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何某某家中,盗走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九: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秘密潜入打渔陈镇何庄村村民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0 年 9 月 1 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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