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魏某甲(绰号:小**,15周岁)、罗某某(绰号:龙**,15周岁)在东南阳光小区,利用随身携带的消防锤及扳手通过砸毁车后方玻璃的方法窃取财物,实施如下盗窃犯罪:
1.被告人何某某、魏某乙、罗某某将被害人宿某某(男,45岁)停置于东南阳光二期旁宽道和胡同交口的出租车后门三角玻璃砸碎,窃取现金200余元及香烟一盒;
2.被告人何某某、魏某乙、罗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男,38岁)停置在东南阳光二期厢房门口的轿车后门三角玻璃砸碎,在车内窃取现金1000元;
3.被告人何某某、魏某乙、罗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男,38岁)停置在东南阳光二期10号楼单元门口的出租车后门三角玻璃砸碎,窃取现金300元;
4.被告人何某某、魏某乙、罗某某将被害人仇某某(男,45岁)停置在东南阳光二期一号楼北侧的出租车后门三角玻璃砸碎,未窃取到财物。
5.被告人何某某、魏某乙、罗某某将被害人苍某某(男,39岁)停置在东南阳光小区门口的出租车后门三角玻璃砸碎,未窃取到财物。
综上何某某伙同魏某甲、罗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共计实施盗窃五起,涉案金额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宿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魏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彦文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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