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84号
被告人何某某(自报名),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小区)。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7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镇**路与**路交口立交桥下、**路**路交口立交桥下、**路与**路交口等地的路边多次盗窃由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配电柜、管道井内安装的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骑电动车到合肥市庐阳区**路交口立交桥下路边,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剪线钳将配电柜旁管道井内约70米长的电缆线剪断,随即逃离现场,当日上午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销赃给收废品人员。
2、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再次骑电动车来到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将施工单位又重新安装的约60米长电缆线剪断盗走,当天销赃给收废品人员。
3、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骑车来到合肥市庐阳区**路**路交口立交桥下,用剪线钳将配电柜、管道井内约60米长的电缆线剪断盗走,当日以人民币310元的价格销赃。
4、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再次骑车来到**路**路交口立交桥下,采用同样方式,将施工单位重新安装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销赃。
5、2020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路交口见路边配电箱打开,遂心生贪念,用美工刀割开电缆线外皮,用小钳子剪断铜线时,被人发现并报警,后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6月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电动车内扣押其作案用。经合肥市庐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电缆线(型号RVV*10)价值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单位报案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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