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1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时,被告人何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情侣南路钟意西餐厅斜对面海边小公园台阶处,见被害人黎某某醉酒躺在台阶上,被告人何某某伸手从被害人黎某某裤袋内掏出钱包,扒窃了被害人钱包内的新台币100元、英镑15元、阿联酋迪拉姆币30元。当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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