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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壮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广南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至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黄某窜到西林县八达镇某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WH110T-6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未成年人窃取价值8800元人民币的摩托车一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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