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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8月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居**幢**室,采用爬窗的方式侵入被害人楼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楼某某放在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2 000元及床头柜上的软壳长嘴利群牌香烟8包,共计价值人民币

2 176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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