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地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199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7月5日、2008年8月12日、2011年11月24日分别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惠安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梯口,发现被害人潘某甲停放在此的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2元),遂采用“接线”的方法将该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惠安县**镇**楼*号楼*梯楼梯口,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粉色金丝猴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遂将该车盗走。
3、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惠安县**镇*医院后门急诊门口停车场,发现被害人潘某乙停放在此的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6元),遂采用“接线”的方法将该车盗走。
4、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惠安县**号楼楼下**幼儿园教师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的一部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16元),遂采用“接线”的方法将该电动车盗走。
5、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惠安县**小区**号楼**号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的一部粉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2元),遂采用“接线”的方法将该电动车盗走。该车已退还给被害人刘某乙。
6、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惠安县**号楼楼下**机器人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0元),遂采用“接线”的方法将该电动车盗走。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惠安县**镇**溪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
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价认(2019)177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4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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