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6********,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路**石材店门前,盗走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店铺门前的不同规格石材一批(已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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